







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07400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4]553号 |
发布机构: | 厅运输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7-09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厅运管局:
近年来,我省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全省拥有租赁汽车将近5000辆,汽车租赁企业400多家,为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我省的汽车租赁业一个时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和科学引导,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差、租赁企业经营不规范、信息技术水平较低、用户满意度不高等问题日益凸显,给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给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挑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精神,规范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
汽车租赁作为道路运输业的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的重要方式,也是综合运输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一段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迅速推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驾驶技能广泛普及,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进一步改革,汽车租赁需求将十分旺盛。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是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服务“四个交通”建设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高道路、停车场地、车辆等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旅游业、汽车工业、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把汽车租赁作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行业管理,着力解决汽车租赁业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和完善汽车租赁业的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逐步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形成龙头企业引领、经营主体多元、网络覆盖全面、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服务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汽车租赁业的旺盛需求。
二、维护经营秩序,科学引导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一是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要积极争取市人大、市政府的支持,力争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他地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汽车租赁业的制度建设,制订有关经营秩序监管、服务质量考评、租赁车辆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为汽车租赁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管理依据。
二是对汽车租赁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内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情况,要求经营者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15天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相关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填写备案登记表。
三、创新服务模式,大力提升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
一是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经营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公司,提供更好的租赁服务。引导汽车租赁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支持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形成统一品牌、统一服务、统一管理的区域性租赁服务网络。
二是各地要加快汽车租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汽车租赁行业信息资料数据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数量、名称、地址、资质、规模、服务水平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为消费者提供需求服务。
三是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业务流程,积极拓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结算等服务方式。经营者要积极为租赁车辆安装卫星定位、导航、ETC等先进技术设施,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租车服务。
四是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与运输企业、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等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点,满足休闲、商务、会展、通勤、婚庆等不同的个性化出行需求。
五是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在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的同时,做好车辆救援与召回等服务工作,并建立租赁车辆救援服务预案,为承租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援服务。
四、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加强汽车租赁业市场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指导汽车租赁行业的职能,加强对汽车租赁市场的日常监督,更好地指导汽车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各地要加快制定汽车租赁服务标准,积极开展汽车租赁服务质量考核评比工作,加强汽车租赁服务监督,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行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督促汽车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提供符合技术标准、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促进企业诚信规范经营。
二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经营者或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非法从事客货运输的经营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协调,严厉打击诈骗租赁汽车等犯罪行为,积极帮助汽车租赁企业解决丢车法律责任、租车方交通违法责任认定等问题。
三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汽车租赁车辆技术档案,督促经营者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保证汽车租赁市场安全规范。
四是鼓励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服务。积极与汽车租赁企业沟通,根据汽车租赁企业成本支出,在兼顾承租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合理确定车辆租赁的费用标准。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7月8日